离婚冷静期是比较重要的时期,也是比较敏感的一个时期,在这个期间双方还没有正式结束婚姻关系,还算合法夫妻,但是在冷静期买车不一定是共同财产,要看买车所用资金的所属权。
看情况而定,区分冷静期购入汽车的归属,需要认定汽车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因为还没有离婚就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是不可行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离婚冷静期内,正式办理离婚登记之前,双方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但这辆小汽车系大林向亲友借钱购买,购车目的也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应当认定为大林的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大林的个人债务。
在离婚时,用个人财产买车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用夫妻共同财产买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也有一些例外情况,比如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利益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男女平等、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对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此外,对于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冷静期内,新增的财产并不必然属于或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冷静期仍属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关于新增财产的权属认定,应该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为准,“例如,离婚冷静期内一方父母所留遗产,如未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双方也未在《离婚协议》中对离婚冷静期中所获得的财产进行明确约定,则该部分新增资产需要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再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现金归一方所有,则该方用相应的现金购置的房产则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
另外,对于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律师建议,为减少争议,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以及冷静期内所取得财产的归属问题。如在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名下出现了《离婚协议》中未进行分割或未进行明确约定的财产,则该方应当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与对方就该部分财产进行协商,明确分割方案。如双方争议较大,且对方已经在冷静期内出现了转移财产的情况,则应尽快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分割。